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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店主被罚款3000元
  来源:屯溪人才人事网屯溪人才招聘网屯溪人才人事招聘网  更新时间:2024-11-24 01:40:27

今年3月,擅自闽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变更爆竹发现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烟花元

经调查证实,零售闽清县云龙乡翁某某烟花爆竹店经营者翁某某自行将其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点店烟花爆竹运至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经营,其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主被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罚款规定,对闽清县翁某某烟花爆竹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擅自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变更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烟花元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点店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被主要负责人、罚款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擅自,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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